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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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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15:41:0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22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3〕35号
发布日期 2013-04-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njiang.gov.cn/xxgk/gwgb/zfwj/2013/216654.htm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质量兴新战略,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我区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获奖企业(组织)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复评企业(组织)不占当年奖励名额。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由自治区质量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发布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等;
 
  (三)审查、公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八条  自治区质量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标志管理办法、评审员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的选用、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监督获奖企业保持质量管理水平,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志;
 
  (五)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开展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州市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企业(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5年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建立以质量为基石的经营发展战略与价值观,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意识,形成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发挥标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区域、产业的质量提升。
 
  (三)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质量创新意识强,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四)重视品牌建设,在疆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顾客满意度高,相关投诉率低。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在地州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突出,产值、利税、市场占有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政府质量奖评选公告。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州市质量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办公室向推荐组织和申报单位反馈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组依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政府质量奖备选企业(组织)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初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办公室将初选企业(组织)名单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对通过公示的企业(组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组织)颁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每个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金。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由自治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项拨款,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今后不再受理其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组织)应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政府质量奖评审提供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志,但必须注明获奖年份。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企业(组织)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产品、工程、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公正廉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
 
  自治区监察部门会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标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新疆 
 标签: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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