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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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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08 09:01:28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2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济南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06-27 生效日期 2016-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7-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16/7/1/art_1625_469144.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我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向购买方出具下列任意一项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
 
  (2)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可将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作为产地证明。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出具产地证明。
 
  (4)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合格证明。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村民委员会出具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收费的除外)。产地证明、合格证明一般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
 
  (1)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加盖检疫标志。
 
  (3)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
 
  3.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购进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下列证明。
 
  1.购进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时,应查验以下任意一项证明:
 
  (1)本文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中规定的任意一项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2)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3)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抽样检验、快速检测合格证明。
 
  2.购进畜禽及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本文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3.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可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未加施检疫标志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监察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联合惩戒力度,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自检关。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培训,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摸底,明确监管责任,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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