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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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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31 08:10:01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8026
核心提示: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6〕52号)进行回复称: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等。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
发布日期 2016-08-29 生效日期 2016-08-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6〕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
 
  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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