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推动我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形成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我省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能力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开展追溯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强化防范措施,形成溯源追责机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监管部门发现和处理问题产品的能力,提高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和优化消费环境,保障群众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社会消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追溯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三、统一规划,分类推进
(四)做好统筹规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紧紧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目录,加快推动我省生产经营企业建设追溯体系。(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进云南高原特色食用农林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范围,推动建立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茶叶、咖啡、甘蔗等传统优势农产品,核桃、油茶、澳洲坚果、油橄榄等经济林产品,林药、林花、林果等林下产品在内的云南高原特色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建设,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我省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推动我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与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运行。(省农业厅、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六)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以大米、面粉、米线、食用油、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酒类等食品为重点,督促和指导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出口食品企业、重点餐饮服务企业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托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源头延伸,实行全产业链条可追溯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七)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抓好经营环节电子监管全覆盖工作,推进我省医疗信息系统与药品监管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八)推进主要农林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林木种苗、园艺植物新品种等主要农林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在统一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我省农林生产资料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和农资产品数据库,对主要农林生产资料实施全程追溯管理,切实保障我省农林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省农业厅、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九)开展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使用、充装、检验等过程进行管理和记录,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信息化动态监察系统,加强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省质监局负责)
(十)开展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我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开展信息化追溯管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追溯管理系统,开展雷管、炸药等爆破器材的追溯管理。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为重点,推动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省国防科工局、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十一)开展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稀土企业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追溯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十二)提升管理水平。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协会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有关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十三)推进互联互通。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整合有关部门追溯系统平台和资源,在昆明市开展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信息统一管理平台试点建设,推动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实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追溯数据的“共建、共管、共享”;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和地区可根据需要,依托已有设施建设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昆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农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多方参与,合力推进
(十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建立有效的市场倒逼机制,促进企业从“要我追溯”变为“我要追溯”,指导我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充分发挥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的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电子商务企业与线下企业要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鼓励在边民互市市场、综合保税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建设追溯体系重点示范区,将外贸企业列为追溯体系建设重点对象,促进我省外贸持续健康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督促引导。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已列入中央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创建活动的地区,要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协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手段和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七)发展追溯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我省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开展针对边境贸易商品质量的检测认定工作,建立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质量溯源系统,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自愿申请的有偿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挖掘价值,扩大应用
(十八)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推进追溯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打造严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链条。发挥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作用,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云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充分挖掘追溯数据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价值,完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立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投诉、责任主体定位、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机制,调动公众参与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的积极性。(省公安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加大宣传力度,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质量失信“黑名单”,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大可追溯产品推广力度,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等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省新闻办、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商业化增值应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溯体系建设带动品牌创建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肉禽屠宰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电子结算、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实现创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农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二十一)完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和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针对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网信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政策引导。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力度,为追溯体系建设创造良好市场秩序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财政支持。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平台建设、技术研发、运行维护的保障。探索建立支持追溯试点企业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昆明、昭通、红河、文山等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的试点城市,要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按照要求相应配套项目资金,扎实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确保2016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明确任务目标及工作重点,落实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注重密切配合,加强向国家部委沟通汇报,共同推进和支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导。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