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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过期食品和专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流〔2016〕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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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19 04:23:15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46
核心提示:流通环节存在过期食品销售和超市卖场内专柜食品经营(也称“店中店”运营模式)管理缺失的食品安全隐患。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破解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构建特大型城市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食药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过期食品和专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流〔2016〕383号
发布日期 2016-08-16 生效日期 2016-08-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50081.html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执法总队:
 
  目前,流通环节存在过期食品销售和超市卖场内专柜食品经营(也称“店中店”运营模式)管理缺失的食品安全隐患。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破解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构建特大型城市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食药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过期食品和专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督促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的批次信息管理,杜绝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并督促超市卖场加强专柜食品经营的日常管理,严格经营准入门槛,严肃执行管理要求,切实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整治内容
 
  1.整治对象: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尤其是超市卖场、食品店、贸易公司和集贸市场作为重点。
 
  2.整治内容:经营者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依法记录所销售食品的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储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要落实过期食品登记和染色、毁型等销毁义务,禁止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过期食品退回供应商;超市卖场经营者要明确店内专柜食品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要加强食品市场和超市卖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销售过期食品、将过期食品翻包装重新销售以及专柜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三、整治措施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诚信自律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区县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义务,保障食品安全。
 
  1.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所购进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收集完整的索证索票资料,建立规范的食品进货台帐,销售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如实记录进货日期和供或者对名称、地址等信息,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电子台帐,要通过严格的进货把关将过期食品、变质食品、来源不明或无商品标签或商品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拒之于店外。
 
  2.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职责,定岗、定责、定人、定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清查,发现过期食品及时下架、登记,单独设立专门区域临时存放,对过期食品要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严禁食品销售者将过期食品退回销售商。
 
  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中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并做好记录;贮存食品实行分区存放,做到离地、离墙、“先进先出”,保持环境整洁。
 
  4.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备案查验和检查制度,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等信息;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定期检查库存,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5.超市卖场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柜食品销售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柜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具备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与专柜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建立专柜食品经营准入制度,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资质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实地查验专柜经营者经营资质、生产环境、原料采购等情况,对于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终止其专柜经营资格;专柜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标明专柜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建立专柜食品经营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销毁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专柜食品经营日常检查和退出制度,对于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坚决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其专柜经营资格;开展专柜经营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专柜食品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四、时间安排
 
  从2016年8月10日至10月30日,共分四个阶段:
 
  1.部署动员阶段(2016年8月10日—31日):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召开经营者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尤其是食品保质期管理、过期食品处置、专柜食品经营等义务。
 
  2.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9月1日—20日):各食品销售者要对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认真落实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尤其是是否有过期食品销售情况和专柜食品经营状况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的情况在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鼓励连锁超市以总部名义在其网站和门店进行公示。
 
  3.专项检查阶段(2016年9月21日—10月20日):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食品销售者、食品储存运输第三方服务者,尤其是超市卖场、食品店、集贸市场、仓储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销售过期食品、将过期食品翻包装重新销售、对过期食品未进行登记和染色、毁型处置和专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对自查自纠后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将过期食品翻包装销售的违法行为,按情节严重论处。市局执法总队加强飞行检查。
 
  4.总结宣传阶段(2016年10月21日—10月30日):区县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义务、主动采取新措施新方法加强保质期管理和专柜食品经营管理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并于10月20日前报送报表和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要求,积极做好部署和宣传发动,组织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动员食品经营者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和结果公示,主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查找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全面开展执法清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过期食品立即监督经营者依法予以销毁,对销售过期食品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对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专柜食品经营管理混乱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根据坚决停产停业或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将其清出食品经营市场。要通过专项执法清查,查办一批经营过期食品、变质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和专柜食品违法经营的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惩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3.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的食品经营户要提高日常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不定期地抽查食品经营者过期变质食品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该处罚的要坚决依法处罚。执法总队要加强飞行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超市、大型食品贸易企业和食品仓库的检查力度。同时要完善“黑名单”制度,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让经营过期食品和专柜食品违法经营的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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