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局审评查验中心,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注册与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衔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为做好我区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企业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自治区局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暂不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应在7月18前做好试制现场、试验现场核查及抽样工作,自治区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7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全部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各有关单位对试制现场、试验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予以大力支持,请自治区局审评查验中心及时抽调业务骨干充实核查专家队伍,确保按时完成过渡期间各项工作。
三、请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未完成检验情况汇总表”(附件1)要求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检验的产品情况进行统计,于2016年7月24日前将汇总表格报送我局保健食品监管处。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加强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落实“四有两责”,注意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确保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联系人及电话:徐辉霄 0771-5846755
附件:1.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未完成检验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