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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6〕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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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13 17:06:44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12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要求,现发布关于做好本市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353号
发布日期 2016-07-11 生效日期 2016-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bjsp/u1ai49760.html
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要求,现将做好本市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市食药监局不再受理本市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按照《办法》的规定,受理本市承担的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二、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进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在7月21日前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需要的相关材料全部报送国家食药监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疾控中心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检验的保健食品情况进行统计,填写《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未完成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6年8月1日前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未完成检验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扫描件(包括1.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单;2.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配方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食药监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和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四、请各单位注意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反馈,确保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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