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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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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04 04:57:49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69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 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通〔2016〕138号
发布日期 2016-06-30 生效日期 2016-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607/t20160704_123370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 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方案》和《通知》,确保能够掌握并严格履行依法承担的日常监管职责。同时,精心组织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学习《方案》《通知》,确保上述人员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知悉其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应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序时进度,结合省局、省农委和省海洋渔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衔接工作的意见》(苏食药监食通〔2016〕90号)要求,抓好《方案》《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将适时组织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有关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地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时报送信息。请各市局于2016年8月25日前将本地动员部署情况,2017年10月1日前将本地推进工作阶段性情况和1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方案》的典型经验做法,2017年11月21日前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和总结材料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高清,联系电话:025-86275821,电子邮箱:gaoq@jsfda.gov.cn。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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