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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能量计算请示的批复(沪食药监食生〔2016〕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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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20 16:50:42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78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规定:能量值≤120%标示值。同时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三条“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中明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334号
发布日期 2016-06-16 生效日期 2016-06-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49436.html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能量计算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规定:能量值≤120%标示值。同时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三条“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中明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根据GB28050—2011及其问答,你局应当通过核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是否合理,能量值是否符合允许的误差范围,来判定营养标签能量标示数值的准确性。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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