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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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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17 17:03: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73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张德江委员长在我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158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推进食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有效保障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16〕65号
发布日期 2016-05-27 生效日期 2016-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5-0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606/t20160602_552859.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张德江委员长在我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158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推进食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有效保障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批示和指示。2016年5月7日至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指导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情况,先后深入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并作出重要指示,在主持召开基层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座谈会和自治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汇报会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取得的成效,对进一步做好内蒙古工作特别是食品安全工作寄予了殷切希望、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德江委员长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和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将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重要任务,以更大决心、下更大气力推进食品安全内蒙古建设,不断开创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局面。(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力度,努力营造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结合开展“七五”普法工作,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工作(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法制办、公安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组织宣讲团在全区开展巡回宣讲辅导,开展《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和有奖答题活动,出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办法》,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法治素养,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六进”(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宣传活动。采取专家讲法、以案说法等方式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抓好面向全社会的宣传宣讲,使《食品安全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农牧业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不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
 
  加快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尚未单设的盟市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全部独立设置,并完成人员划转、资源整合等工作。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原则上农牧业生产和食品生产加工比重大的地区均应单设;实行“二合一”、“三合一”设置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完善,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只能做实不能虚化。(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和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监管人员。在嘎查村(社区)聘用信息员、联络员,加强管理考核,切实解决其工作待遇,真正发挥其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做到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监管链条进一步严密、监管力量进一步下沉、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进一步整合。(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加快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加快推进食品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抓好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着力打造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包头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锡林郭勒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尽快配备快检设备仪器。鼓励支持大型超市、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快检室,督促指导企业加强食品自检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检验检测经费确保足额到位。(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编办、财政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粮食局配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完善地方性监管法规标准体系
 
  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立法调研,抓好配套规章和制度规范的废、改、立、释工作。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冷藏运输监管办法》、《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出口食品监督抽检操作规范》、《进出口食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添补监管制度空白,规范行政行为。(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法制办,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落实)
 
  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2016年8月底前制定我区特色食品地方标准清单及工作方案。抓紧修订奶皮子、奶豆腐等地方标准,研究制定黄油、马乳、驼乳等地方标准,年内启动炒米、酸马奶等地方标准以及分割牛羊肉、民族特色奶食加工卫生规范,探索制定豆芽、肉制熟食等食品标准。鼓励引导企业研究制定企业食品标准,力争在乳制品、肉制品等重点领域推出一批高于国家标准、比肩国际标准的企业食品标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确保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强化源头治理,持续深入开展以禁限用农药、兽用抗菌药、“瘦肉精”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为重点的专项行动。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大土壤、水、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牧业投入品使用控制力度,牢牢把住生产环境和农畜产品生产第一关口(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以食用农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蔬菜、水果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畜产品。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活动,推行苏木乡镇监管站标准化建设,力争2016年新增3个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8个自治区农畜产品监管示范县。加大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力度,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追溯范围,开展产地证明工作,尽快使全区产业化龙头企业、“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全部实现可追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七、突出风险防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
 
  强化风险管理,认真落实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和研判工作,加大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力度,及时上报、通报风险监测信息,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自治区卫生计生、农牧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对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建筑工地、高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场所开展为期2个月的食品安全监管“回头看”专项整治行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严禁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法律明确禁用的农作物生产,加强我区奶制品、肉制品以及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全面推行日常监督检查网格化、表格化、痕迹化、智能化监管。围绕乳肉、粮油、白酒等重点食品,“一非两超”,掺杂使假、微生物超标、塑化剂污染等重点问题,在农村牧区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零容忍、下快手、出重拳,精准打击,快查速办,严厉查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环保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八、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智慧监管能力和水平
 
  按照“一级部署、四级应用”的原则做好顶层设计,推动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应用的上下互通、成员单位共享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力争2016年年底前完成自治区级平台建设并实现与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联网,2017年延伸到全区102个旗县(市、区),实现重点企业、单位电子监管全覆盖。(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落实)
 
  以乳、肉、粮、油、酒等类食品为重点,在超市、集贸市场及大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扩大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范围。推进乳及乳制品、牛羊肉及制品、马铃薯、白酒等自治区特色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建立质量追溯体系,2017年年底前实现重点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九、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现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要求,坚持党政同责、守土尽责,研究解决体制改革、队伍建设和技术支撑等问题,实现“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将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6年达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人均15元的标准,农畜产品监管经费达到每亩1.3元、每头牲畜0.5元的标准。科学设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综合协调等岗位,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合理配备监管人员,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化建设,落实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执法车辆、快速检测仪器等,2016年年底前完成60%以上的标准化建设任务,2017年年底前全部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自治区编办、党委政府考核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全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全力推进“两创一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和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工作,定任务、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持续发力,四级联动,分期达标,按要求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要做好迎接国家级食品安全城市中期验收评估工作,其他盟市要加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力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示范街、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标准要求,力争到2016年年底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1个以上食品加工园区,先期将日常消费量大的粉条、馒头、豆芽、豆腐“四白”食品小作坊纳入园区管理,到2017年小作坊入园率达到60%以上。每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在2016年年底前建成1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实现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积极开展规范化集贸市场示范创建活动,推动旗县(市、区)改建或新建1至2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每个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单位都要配备快检设备,开展检测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消费,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一、着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大力推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严格落实企业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督促企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从业人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自治区农牧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准确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工作信息,每月至少一次向社会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让社会公众了解风险、规避风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工商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学校教育教学、安全教育活动内容。完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实施有奖举报制度。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深入开展“月月3·15”消费维权等活动。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网格员队伍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将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重要内容,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食品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团组织配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二、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用,不断增强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积极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牵头抓总作用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评价职责,调动各成员单位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部门间协作关系和协作机制,确保监管工作不缺位、无缝隙(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配合)。2016年6月底前出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例会和专报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问题。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2个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督促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搭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平台,定期通报工作动态,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约谈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民生大事、发展工程和政治任务,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具体时限,采取政策法律保障、组织机构保障、人员经费保障、督查考核保障等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016年5月27日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检查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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