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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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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17 05:05:31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95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积极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沪食药安委〔2016〕1号)的要求,我办起草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16〕98号
发布日期 2016-06-16 生效日期 2016-06-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49416.html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药)安委、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积极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沪食药安委〔2016〕1号)的要求,我办起草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县)食(药)安办也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辖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氛围,保证政府聘任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是指具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意愿、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聘任的、并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的食品安全专家和志愿者代表(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不属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较丰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知识;
 
  (二)关心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实践,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可以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聘用程序
 
  社会监督员由市食药安办提名或者由相关部门、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推荐。
 
  被列入提名的社会监督员,应当经由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由市食药安办制发的《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
 
  市食药安办对列入提名的社会监督员进行审核确定。被确定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市食药安办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及《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参加市食药安办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对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市食药安办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等问题,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五)向市食药安办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市食药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六)承担市食药安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形式
 
  (一)社会监督员可在市食药安办的统一组织下,前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也可以单独或几名社会监督员联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检查或者暗访,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可进行复查。
 
  (二)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检查时应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可当场向被检查者指出整改建议,也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食药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三)社会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通过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存在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食药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接受或者向被检查者索取财物或者与被检查者存在与其受聘身份不符的利益关系;
 
  (三)社会监督员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获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和传播。
 
  (四)社会监督员发现自己从事的检查工作与被检查者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市食药安办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通过相应的联系方式与社会监督员保持联系,并听取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工作例会制度
 
  市食药安办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和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反馈制度
 
  市食药安办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所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监督员,并作出解释。
 
  (四)培训制度
 
  市食药安办不定期对社会监督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知识培训。
 
  (五)表彰规定
 
  市食药安办、各区县食(药)安办、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会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发现和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由监管部门查实的社会监督员,市食药安办、各区县食(药)安办、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药安办可以提前终止对其聘任:
 
  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3.其他特殊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第十条 被监督企业的协助义务
 
  对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本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止。如发现社会监督员存在违反纪律的情形,可以向市食药安办反映或者检举。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地区: 上海 
 标签: 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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