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瓶(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整顿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中的存在的风险隐患,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瓶(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为此,制定了《2016年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2016年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夏季是瓶(桶)装饮用水消费旺季,近期飞行检查和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反映瓶(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和质量安全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监管,不断提升行业素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以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以属地监管为落脚点,针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企业自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深入开展瓶(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一批无证生产加工瓶(桶)装饮用水的地下窝点,集中解决影响瓶(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注销、撤销一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二、整治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以下问题和行为: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换证的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的;
(二)未使用净化、杀菌等设备和洁净车间,直接用水源水灌装的;
(三)生产环境卫生状况差、生产设备、卫生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工艺流程生产的;
(四)采购、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瓶(桶)、盖的;
(五)未按规定对回收桶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过期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的;
(七)露天存放回收桶,循环使用瓶盖的;
(八)露天储存瓶(桶)装饮用水或储存、运输过程中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放的;
(九)无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不完整或虚假标注标签标识的。
三、整治工作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的范围是省内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非法生产单位。
四、整治工作任务
(一)严格实施生产许可。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水源、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建立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二)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地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质量安全现状。加强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三)严格产品监督抽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针对瓶(桶)装饮用水的监督抽检工作,发现不合格的,特别是发现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等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依法处置,坚决遏制瓶(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问题的滋生蔓延。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
五、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6月 8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动员部署会或约谈的形式,指导企业开展自查。企业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自查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自查范围主要包括原辅材料、生产场所和设备及工器具消毒设施,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生产记录制度落实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等。
二是严格规范标签标识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要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识。饮用天然矿泉水应标明矿泉水水源点的名称。不准虚假标注标签标识,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瓶(桶)装饮用水。企业要加强检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31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食品生产﹝2016﹞18号)要求逐一对辖区内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组织开展检查。通过集中检查整治,切实解决影响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提升行业素质和水平。要下大决心整顿一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对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准予继续生产;对存在缺陷的企业,需要改进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吊销。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8月1日-8月20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进行梳理,总结发现主要问题和采取有效做法以及下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据实填写《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检查汇总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密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瓶(桶)装饮用水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瓶(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瓶(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瓶(桶)装饮用水的黑窝点。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标准,注重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通过监督检查,淘汰一批不能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不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的企业。整治中要注重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知法守法能力。
对专项整治效果,省局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属地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对监管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设区市局请于8月20日前将总结和检查汇总表报省局食品生产处,联系人:谢晓灵,联系电话(传真):0791-8855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