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肉制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肉制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31 04:11:2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32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禽畜专项抽检中发现部分样品磺胺类物质、土霉素、沙拉杀星等种类兽药残留严重超标,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肉制品兽药残留重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47号)要求,为消除肉制品兽药残留风险隐患,确保我区肉制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食品生产环节开展肉制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食生〔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05-26 生效日期 2016-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3/22533.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禽畜专项抽检中发现部分样品磺胺类物质、土霉素、沙拉杀星等种类兽药残留严重超标,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肉制品兽药残留重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47号)要求,为消除肉制品兽药残留风险隐患,确保我区肉制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食品生产环节开展肉制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力度,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我区肉制品生产安全。
 
  二、整治时间
 
  2016年5月25日至8月20日
 
  三、整治范围
 
  辖区内全部肉制品生产企业,重点为是否存在磺胺类物质、土霉素、沙拉杀星等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
 
  四、具体措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企业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原料畜禽肉兽药残留监控,特别是磺胺类物质、土霉素、沙拉杀星等兽药;二是要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并在原料肉采购时,索取供货商的兽药残留检验合格证明;三是要确保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运行,能够对问题产品溯源并追查源头,查清问题来源及销售经营渠道;四是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制度,落实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强化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一是要检查企业原料肉进货把关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索证索票,是否索取原料肉的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料供应商资质等。二是检查企业原料的来源,通过验证企业发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来历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加工肉制品的行为。三是检查企业是否对原料肉进行检验或者委托第三方检验,是否检出问题并且采取召回措施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各地结合年度监督抽检计划,自行组织(抽样和检验等费用由各地从年度抽检监测经费中支出)对辖区内全部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检,至少1次抽检的检验项目包括胺类物质、土霉素、沙拉沙星等兽药残留项目。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企业存在使用病死禽畜肉或者未经检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加工肉制品的,以及抽检兽药残留超标的,要责令召回问题产品,依法严厉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人员,确保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自治区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  治情况进行督查。
 
  (二)及时上报整治信息。请各地级市于2016年8月25日前,汇总本辖区整治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同时填报《2016年肉制品生产企业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并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周艳英,联系电话0771-5882503,邮箱:spsc@gxfda.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90) 法规动态 (192)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