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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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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20 15:21:19  来源: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370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原山西省卫生厅公告(2009年第3号)进行修订。
发布单位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4-21 生效日期 2016-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1-0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xwsjs.gov.cn/gggsl05/12558.hrh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原山西省卫生厅公告(2009年第3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要在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办机构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山西省卫生监督所承担企标备案的受理、审核和公示工作。在办理备案中承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费用。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三)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光盘;
 
  (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包括:
 
  1.企业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及编制过程;
 
  2.食品原料(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3.企业标准比较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比较情况;
 
  4.产品的检验指标及检验方法;
 
  (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检验报告;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及时限
 
  (一)食品生产企业登陆山西卫生监督网站,下载企业标准备案相关资料。
 
  (二)食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省卫生监督所提交。
 
  (三)省卫生监督所对备案资料齐全的企业标准,应予以受理;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生产企业需补齐的全部资料。
 
  (四)省卫生监督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报省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需补正或修改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食品生产企业。必要时,可由省卫生监督所组织3-5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须从山西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中选取。
 
  (五)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省卫生监督所提交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
 
  (六)省卫生计生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己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七)企业如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企业标准的,要提供书面意见,表明不公开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加盖企业公章。
 
  (八)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核,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交省卫生监督所审核后,由省卫生监督所报省卫生计生委办理延续备案。企业经复核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修订后重新备案。
 
  五、食品生产企业对企业标准的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资料及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二)企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凡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符的,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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