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序号 |
条款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法律责任 |
风险等级 |
1.主体资格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合法、有效。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高风险 |
1.2 |
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低风险 |
|
1.3 |
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高风险 |
|
1.4 |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高风险 |
|
2.制度要求 |
2.1 |
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七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较低风险 |
2.2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较低风险 |
项目 |
序号 |
条款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法律责任 |
风险等级 |
3.人员管理 |
3.1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较高风险 |
3.2 |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吊销许可证。 |
高风险 |
|
3.3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高风险 |
|
4.禁止使用此类产品进行食品制售 |
4.1 |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高风险 |
4.2 |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项目 |
序号 |
条款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法律责任 |
风险等级 |
4.禁止使用此类产品进行食品制售 |
4.3 |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高风险 |
4.4 |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
|||
4.5 |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
4.6 |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高风险 |
|
4.7 |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
4.8 |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
4.9 |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
4.10 |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项目 |
序号 |
条款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法律责任 |
风险等级 |
4.禁止使用此类产品进行食品制售 |
4.11 |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高风险 |
4.12 |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
|||
4.13 |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
5.标签、说明书 |
5.1 |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高风险 |
5.2 |
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
项目 |
序号 |
条款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法律责任 |
风险等级 |
6.食品制售过程控制 |
6.1 |
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较高风险 |
6.2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
高风险 |
||
6.3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较高风险 |
||
7.贮存、运输、装卸和检验 |
7.1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高风险 |
7.2 |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较高风险 |
项目 |
序号 |
条款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法律责任 |
风险等级 |
8.自查 |
8.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较高风险 |
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9.1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高风险 |
9.2 |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高风险 |
|
10.社会责任 |
10.1 |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低风险 |
项目 |
序号 |
条款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法律责任 |
风险等级 |
10.社会责任 |
10.2 |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
低风险 |
11.接受监督检查 |
11.1 |
不得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高风险 |
11.2 |
不得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要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低风险 |
项目 |
序号 |
条款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法律责任 |
风险等级 |
11.接受监督检查 |
11.3 |
不得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高风险 |
11.4 |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高风险 |
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共11个方面,38项标准;其中,高风险24项,较高风险8项,较低风险3项,低风险3项。本标准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