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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环发〔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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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19 04:31:26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147
核心提示:对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生猪养殖、热电联产、染料、啤酒、涤纶、氨纶、制革、黄酒酿造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发布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浙环发〔2016〕12号
发布日期 2016-05-19 生效日期 2016-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对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生猪养殖、热电联产、染料、啤酒、涤纶、氨纶、制革、黄酒酿造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附件1.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2.浙江省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3.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4.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5.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6.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7.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8.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9.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0.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1.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2.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3.浙江省氨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4.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5.浙江省黄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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