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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来和草原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及养殖业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林草资发(20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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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5 09:28: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2226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及养殖业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各相关单位,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生猪养殖项目禁止使用天然林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对确需使用其他林地的,原属自治区审核权限的生猪养殖使用林地项目,我局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各盟相关部门对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的,应一并在《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报并报备。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内林草资发(2020)63号
发布日期 2020-03-24 生效日期 2020-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及养殖业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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