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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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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1-05 04:00:07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47
核心提示:《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食药监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为做好黑名单制度实施工作,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实施《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2-21 生效日期 2016-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12/25/art_5358_124807.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食药监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为做好黑名单制度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的教育和惩戒作用,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同时,要将实施“黑名单”制度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对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公开力度。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健全和完善黑名单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明确本级黑名单信息统一发布、管理和上报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2016年1月1日前在其政务网站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按照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以统一的黑名单信息发布格式(见附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名单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由下而上、逐级公布的原则,在公布黑名单信息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部门应于收到5日内转载公布。
 
  五、省局稽查局为省级黑名单信息统一发布、管理和上报责任单位,负责各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转载发布及省局自办案件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工作。2016年1月1日前各市局要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链接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联系人:曹江涛,电话:0531-88592925,邮箱:sdfdafz@126.com。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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