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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兵团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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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4 16:26:45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04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主体的惩治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等,建立兵团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1-04 生效日期 2021-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十一师农办),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主体的惩治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等,建立兵团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个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但农产品生产主体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立实施“两个名单”制度,形成失信受损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兵团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判定依据

(一)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1.农业农村部、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禁限用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2.兵团直属相关部门通报检出禁限用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

3.农业农村部、兵团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的;

4.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等环节使用的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要求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例行监测、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的;

6.农产品生产主体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7.不遵守相关质量标志使用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8.冒名开具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9.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二)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依据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4.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5.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6.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四、惩戒措施

(一)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兵团农业农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兵团相关部门和师市通报,加强监管。

2.当地师市农业农村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3.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政策扶持对象。

4.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5.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工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已获得相关评定的,兵团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国家级的上报农业农村部建议给予摘牌除名。

6.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五、“两个名单”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兵团农业农村局建立由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法律等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认定“两个名单”时随机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审定组,对是否列入“两个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审定组建议认定或解除“两个名单”。

(一)认定

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审定组意见,确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出具事先告知书(附件1)和认定表(附件2),由师市农业农村局、团场送达。涉事生产主体提出异议的,兵团农业农村局应于5个工作日受理,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留样进行复检的时间除外)。兵团农业农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依法公布相关生产主体信息。“两个名单”自《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下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

(二)解除

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主体,有效期未满,均不予解除。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列入“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内,可向师市农业农村局、团场逐级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附件3),同时附相关材料。师市农业农村局、团场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初步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并逐级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复核,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叠加累计至4年;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商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兵团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解除名单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实施“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两个名单”生产主体的管理工作,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加强动态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将相关情况逐级报送兵团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宣传贯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传达到农产品生产主体,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主体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

(三)加强监督举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四)特别说明事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制度施行后,各项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按照修改或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 1.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2.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3.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附件1

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的行为,属于兵团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中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第    条判定依据的情形, 拟列入兵团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

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1.

2.

3.

········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农产品生产主体,一份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存档。

附件2

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列入名单

£重点监控名单             £黑名单

列入理由和依据

 

(可附页填写)

事先告知情况

 

生产主体陈述申辩情况

 

审定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兵团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认定有效期

 

 注:本认定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农产品生产主体,一份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存档。

 附件3

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称

 

生产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解除理由

和依据

 

(可附页填写)

团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师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定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兵团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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