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2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15 11:16:47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438
核心提示:为全面深入和稳步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有效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同时启用,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2号
发布日期 2015-12-14 生效日期 2015-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xwzx/gs/4588.html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和稳步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有效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同时启用,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4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和稳步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的规定要求,指导全系统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食品等4个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工作;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其余27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颁证等工作原则上在各级行政许可审批大厅办理。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意见》(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以下简称《意见》)继续有效执行,但《意见》中有关规定与《办法》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以《办法》的规定为准。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
 
  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时规定>的决定》(国发[2015]40号),不得申办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
 
  3、新申证企业(含迁址换证企业) 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不再提供乡镇街或以上政府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证明。
 
  4、新建、改扩建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不再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合格证明材料。
 
  三、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材料时,同时提交《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见附表)。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受理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不再交市审查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直接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宜。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前抽查的实施
 
  对于经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包括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的企业),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77号)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前抽查;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不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前抽查。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证前抽查。
 
  五、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审核整理
 
  1、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审批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市审查中心负责对经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进行整理、汇总;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监管处负责对拟报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进行审核。
 
  2、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市审查中心负责对经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拟报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进行审核。
 
  六、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使用
 
  1、新版证书未正式启用前,对于新获证、延续换证和变更许可证的企业,各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可继续印发老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2、一家企业涉及多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自主提出拟申请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类别。
 
  3、在新版证书副本上标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要将编号标注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备注”栏内。
 
  4、对于获得多张老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引导企业一并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5、由市市场监管委审批发证的获证企业名单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日内,由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确定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后报市审查中心制证;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发证的由区县市场监管局自行安排。
 
  七、一家企业同时申办市、区县两级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的办理
 
  1、新建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同时涉及市、区县两级审批权限的,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由委审批处统一受理,审查中心统一组织联合审查,市、区县两级分别审批,委审批处统一发证。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食品的顺序编号。
 
  2、已获证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涉及市、区县两级审批权限的,由区县局统一受理,审查中心统一组织联合审查,市、区县两级分别审批,区县局统一发证,原证号不变。
 
  八、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对于委托加工备案的问题明确答复:“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流程,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批工作程序,依法办理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预算,要配备证书打印、二维码赋码、档案保存等设备设施,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编制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加强食品生产许可配套规定、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保障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实施。
 
  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审批工作效率。
 
  5、市市场监管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查,把行政许可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发现违规收费、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建立健全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015年11月1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2976)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