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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庆市餐饮消费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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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14 11:19:26  来源: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79
核心提示: 为便于基层食品监管人员执法检查,切实履行好餐饮消费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大庆市餐饮消费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及《大庆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现场检查指南》,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庆食药管发〔2015〕93号
发布日期 2015-11-19 生效日期 2015-1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dq.hljda.gov.cn/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1325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便于基层食品监管人员执法检查,切实履行好餐饮消费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大庆市餐饮消费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及《大庆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现场检查指南》,现予印发。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9日
 
  大庆市餐饮消费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依据现行的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编写。当以下相关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本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四)《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三、检查人员
 
  (一)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长对具体检查工作负总责,检查员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负责。检查组应至少由2名执法人员组成。
 
  (二)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熟悉掌握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文件;熟悉餐饮服务环节的基本常识;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检查组长作为现场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除应具备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检查分工,控制检查进度,按照计划组织完成检查任务。
 
  (三)工作要求
 
  1.尊重餐饮服务单位的权力,遇到争议问题要认真听取其陈述,允许其申辩;
 
  2.涉及餐饮服务单位秘密,应当保密;
 
  3.遵守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的原则;
 
  4.严格遵守检查程序。
 
  四、检查计划及准备
 
  (一)根据影响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性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二)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三)根据既往检查情况,了解餐饮服务单位近期食品安全状况。
 
  五、实施检查
 
  (一)进入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后,首先向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餐饮服务单位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陪同人员。听取餐饮服务单位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等情况的介绍。
 
  (二)在餐饮服务单位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餐饮服务单位保存的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三)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餐饮服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六、检查重点内容
 
  附表根据不同的业态列出的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此为参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查内容,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如有其他需要检查项目,各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需要具体安排。
 
  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表》。
 
  七、主要检查方式
 
  (一)语言交流
 
  1.积极与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了解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企业经营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2.与餐饮服务单位部门领导、采购和销售等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3.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与餐饮服务单位沟通交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二)文件检查
 
  检查各项记录时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经营的质量追溯。
 
  (三)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查看该单位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建立、许可情况、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食品原料采购、贮存、清洗消毒、食品加工制作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等各环节是否符合要求。
 
  八、检查情况处理措施
 
  (一)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与餐饮服务单位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三)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当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五)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餐饮服务单位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六)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餐饮服务单位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九、检查纪律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尊重企业的权利,保护企业秘密,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做到监督检查“十不准”:
 
  (一)不准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监督检查;
 
  (二)不准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
 
  (三)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四)不准放弃、推诿、拖延和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不准隐瞒、包庇、袒护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不准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行动计划;
 
  (七)不准无执法证或者单人实施监督检查;
 
  (八)不准对检查对象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九)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十)不准收受检查对象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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