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玲珑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玲珑茶》标准生产加工的绿茶。
第三条 玲珑茶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35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沙田镇、沤江镇、清泉镇、桥头乡、寒口乡、贝溪乡、增口乡等15个乡镇及八面山自然保护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凡从事玲珑茶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为加强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县政府成立桂东县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科技、农业、林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产业办等部门负责人及茶叶生产龙头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桂东县人民政府,在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七条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玲珑茶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八条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县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一式五份):
(一)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茶叶鲜叶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
(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玲珑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九条县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绿茶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并发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玲珑茶”文字组成。
第十一条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具有印刷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向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年应向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玲珑茶生产、种植和加工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玲珑茶》及配套技术标准要求,茶园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做好茶树种植栽培,茶园管理、施肥等农事记录。
第十六条 玲珑茶生产者应当建立玲珑茶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茶叶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以低等级的玲珑茶冒充高等级的玲珑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外地茶冒充玲珑茶的,仿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从事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