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日
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凯里红酸汤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第167号公告,正式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有效保护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凯里红酸汤),规范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凯里红酸汤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凯里红酸汤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凯里红酸汤生产、销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凯里红酸汤是指产自凯里市所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凯里红酸汤》标准生产的凯里红酸汤。
第四条 凯里红酸汤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67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凯里市炉山镇、万潮镇、龙场镇、湾水镇、旁海镇、三棵树镇、舟溪镇、大风洞乡、凯棠乡、大十字街道、洗马河街道、城西街道、西门街道、湾溪街道、鸭塘街道、开怀街道、凯里经济开发区(东区)和凯里经济开发区共18个乡镇街道开发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农业、工信、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领导,有关凯里红酸汤检验、研发机构的专家组成。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凯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凯里红酸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凯里红酸汤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凯里红酸汤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凯里红酸汤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申请
第七条 凯里红酸汤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凯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八条 向凯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当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凯里红酸汤》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产品包装和专用标志样本;
(六)遵守《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凯里红酸汤专用标志。
第十条 凯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凯里红酸汤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经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发给《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凯里红酸汤”文字组成。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凯里红酸汤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凯里红酸汤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凯里红酸汤,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实行报告制度,应当每年向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凯里红酸汤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凯里红酸汤生产者应当建立凯里红酸汤的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辣椒、西红柿、生姜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
第十六条 凯里红酸汤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凯里红酸汤》标准。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凯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 凯里红酸汤》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凯里红酸汤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质监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质监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凯里红酸汤名称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凯里红酸汤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凯里红酸汤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凯里红酸汤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