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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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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27 08:49:2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97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市场上查获的31种假冒保健食品并涉嫌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的通告(2015年第88号)》(以下简称《通告》),为进一步落实《通告》有关要求,做好涉案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行为的查处工作,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电〔2015〕98号
发布日期 2015-11-26 生效日期 2015-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7670.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市场上查获的31种假冒保健食品并涉嫌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的通告(2015年第88号)》(以下简称《通告》),为进一步落实《通告》有关要求,做好涉案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行为的查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并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对照《通告》公布的假冒保健食品名单全面开展自查。发现相关产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并及时报告。对知情不报、继续销售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深挖严查制假售假源头,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制假“黑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违法添加行为,一律吊销许可证;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对不能提供假冒产品来源的经营者(含网络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
 
  二、强化案件协查协办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发现涉案产品来源、流向等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发出协查函,详细提供案件信息,明确提出协查事项;收到协查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核查情况;涉及本地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三、做好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市场清查和案件查办情况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案件查办后,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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