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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食药监法秘〔2015〕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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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10 09:23:25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65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的规定,省局正积极筹备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法秘〔2015〕540号
发布日期 2015-11-09 生效日期 2015-1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5/11/47664.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的规定,省局正积极筹备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待有效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
 
  三、过渡期间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食品经营者应申请换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换领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起始时间按原证书核发日期计算。
 
  四、过渡期间各地仍按照规定做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停止上述许可证申请受理、发放等工作。
 
  五、自2016年1月1日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规定执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编制并公布食品经营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方便企业办理许可事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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