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省局正积极筹备发放新证工作有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一阶段省局根据国家总局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并发文征求基层意见。目前正根据国家总局近期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及《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进行修改,并对全省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系统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待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后,力争年内启用新证。
二、在发放新证前的过渡时期,各地仍按照原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停止上述许可证申请受理、发放等工作。
三、在省局正式通知启用新证前,我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仍然有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