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06 08:39:26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86
核心提示: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一年多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履职,依法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风险隐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省局制定《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8-25 生效日期 2015-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4707.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一年多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履职,依法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风险隐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省局制定《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5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监管,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2015〕18号)和省直四部门签署《合作协议》的精神,结合“大摸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省局决定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掌握全省食用农产品主要销售种类、市场类型和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经营管理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积极排查履职风险和监管隐患,切实加强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对象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重点是粮、油、肉、水产品、蔬菜等“菜篮子”食用农产品。
 
  三、整治时间与步骤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15年9月15日-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9月20日)。
 
  各设区市局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各基层监管单位。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9月21日-10月9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部署所辖县(区)局对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批发市场、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摸清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企业和销售者的情况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填写《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登记表》(附件1)、《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3),收集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全面掌握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整治规范阶段(10月10日-10月25日)。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市局要加强与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按照农业、海洋渔业部门制定的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不同产品类别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本条件,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从入场到出场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制度。督促有条件的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农民自产自销交易专区”,供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
 
  (二)逐步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在批发环节,食用农产品交易多在凌晨进行,双方交易迅速快捷,在零售环节,食用农产品销售一般只进行简易包装,产品的信息不像预包装食品那样完整清晰,要完全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难度很大。目前,各地市局可按照农业部门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追溯试点中先行开展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可追溯工作,其他销售主体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分步实施,直至全面开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主要任务的要求,今年要有30%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建立台账,各地市局在整治期间要按照摸底阶段掌握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数量和任务的要求,督促辖区确定需要建立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建立台账(该项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并填写《建立台账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4)。同时,积极配合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三)监督和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履行责任义务。各地市局要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档案、质量安全检测、质量安全状况公示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退市、无害化处理与销毁等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收集销售者相关信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省局拟在专项整治期间安排一次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拟抽检1070批次,各地市局也应根据辖区实际,特别是批发市场等源头组织抽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科学统筹安排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计划。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要加大对进入集中交易场所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筛查力度,发现涉嫌不合格的,及时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在专项整治中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失职渎职。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各设区市局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破解的措施和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区域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作。各设区市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机构改革还未到位的县(市、区)局,要积极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整治。要发挥食安办的作用,加强与农业、海洋与渔业和粮食等部门联系,建立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市场准出与准入衔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等协调联动机制,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设区市局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制作宣传栏、印制宣传单等形式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每一个市场、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三)强化督查落实。省局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设区市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各地市局要加大对所辖县(市、区)局整治工作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信息管理。要做好信息管理,保证信息、数据准确,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需要省局相关处室支持配合的,可直接与相关处室联系。各设区市局请在11月10前将《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建立台账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统计表》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均为电子版)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立台账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纸质登记表报送一份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星津  电话:0591-86296685  邮箱:spltc@fjfda.gov.cn。
 
  【附件下载】: 1.   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登记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