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政办函〔2015〕9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政办函〔2015〕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8 03:03:28  来源: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50
核心提示:《安康市2015 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政办函〔2015〕94号
发布日期 2015-06-04 生效日期 2015-06-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nkang.gov.cn/Government/PublicInfoShow.aspx?ID=448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2015 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安康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 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9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 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一)推进食品源头治理。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深入开展治土、治水、治药、治肥、治添加剂行动,着力解决农兽药残留、有害物质超标、非法添加剂、假劣农资和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用水污染等问题。在种植业领域重点治理蔬菜使用高毒农药问题,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在畜牧业领域重点治理使用“瘦肉精”问题,狠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切实加强生鲜乳监管;在水产品生产领域重点治理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添加剂问题。切实加强原粮质量、卫生监管,开展收储粮质量安全监测,重点抓好政府储备粮油、应急成品粮油、军供粮等政策性粮油和“放心粮油”示范网点粮油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安全。(各县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负责)
 
  (二)加强重点品种监管。对肉类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白酒、饮料、桶装水、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清真食品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食品生产聚集区、旅游景点餐饮区等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区,以及大宗食品生产企业、跨区域流通食品企业、大型餐饮配送企业、大型聚餐场所等,要严格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婴幼儿乳粉企业质量安全审计。(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宗局、市旅游局负责)
 
  (三)严格风险防控。健全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把市场准入关,防范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指导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加大对易发问题品种的抽检频次,确保入市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实施餐饮企业“明厨亮灶”工程,接受公众监督,降低风险隐患。(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
 
  (四)开展专项治理。集中开展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登记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四小”规范管理、餐厨油处置等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涉盐产品制假售假、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销售欺诈、互联网售假、制售“地沟油”、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盐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负责)
 
  (五)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 宣传周活动,通过专家热线、网上建言、有奖知识竞赛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 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推进市、县两级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调处置能力。(各县区政府、市应急办、市食安办负责)
 
  (七)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支持各县区探索推广可学可鉴的治理模式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各县区政府、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八)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以保障“菜篮子”、 “米袋子”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扩大果、菜、茶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规模,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水平。(各县区政府、市农业局负责)
 
  (九)严格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结果,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滥用裁量权等问题。(各县区政府、市法制办牵头,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线索移交移送、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机制。建立大案要案拖案联合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负责)
 
  (十一)健全基层监管网络。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 抓紧完成职能调整、人员划转、技术资源整合等工作,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尽快正常运转。设置综合市场监管机构的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牌子,相应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承接好、不断档。明确市、县、镇三级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属地责任。继续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各县区政府、市编委办牵
 
  头,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十二)大力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围绕重点食品检验检测中 心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整合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提升县、镇食品和农产品检测能力。加强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资质认定工作,加快发展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负责)
 
  (十三)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推进审批职能下放,规范食品 生产流通许可制度,推行食品流通与餐饮服务许可两证合一,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强化主体准出和准入管理。依法推进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和备案制度改革。(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四)提升专业执法能力。分层次、分类别开展业务培训, 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置,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要按规定保障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和农产品监测抽样车辆。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各县区政府、市公车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负责)
 
  (十五)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发挥食品专家智库作用,组织编制“十三五”食品安全治理系统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实施重大项目,加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县区政府、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六)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全市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 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刑衔接、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县区政府、市食安办负责)
 
  (十七)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 有奖举报制度,通过举办听证会、通报会、咨询会等,将监管网络延伸到消费者中间,推动各方积极维护食品安全。(各县区政府、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十八)做好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修订考核办法和细则,把食品安全问题发现率、上报率、处置率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完善奖惩约束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各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县区政府、市食安办、市考核办、市监察局负责)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感,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认真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确保省对市食品安全各项考核任务的完成。
 
  (二)夯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对照任务分工,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并将落实计划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办。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跟踪督办,每季度通报进展情况。将落实情况纳入年终对各县区、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地区: 安康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6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4) 法规动态 (2844)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8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