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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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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4 14:08:11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浏览次数:644
核心提示: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发布日期 2014-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506/20150600399527.shtml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4年3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4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
 
  二、宁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市政府第65号令)。
 
  三、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
 
  四、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市政府第107号令)。
 
  五、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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