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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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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3 04:42:42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72
核心提示:《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发布日期 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112/t20111210_161842.html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2、《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3、《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二、修改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因特殊原因调整生产计划的,可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
 
  2、《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五条修改为:家电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或超等级范围从事家电维修的。
 
  4、《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删除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5、《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包括饲料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销毁、限制其用途。
 
  6、《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九条修改为: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7、《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9、《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删去第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0、《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十六条中“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删去第十七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十八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中“或不按规定申办《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11、《湖北省社团管理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12、《湖北省武术管理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聘请外国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按境外人员来我国就业或入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项)的顺序和条文(项)间的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湖北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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