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保化〔2015〕153号)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保化〔2015〕1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1 11:50:35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35
核心提示:现将《黑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保化〔2015〕153号
发布日期 2015-08-06 生效日期 2015-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bjsp/5081.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黑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通过利用会议、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非法宣传、非法会销保健食品行为,特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非法营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大力提升保健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理性消费、正确消费,促进保健食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会议营销”经营单位和产品监管。采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监管力量对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以及专营店、培训室等可能用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场所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产品进行快筛和抽检。
 
  (二)加强对“会议营销”场地出租方的监管。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承接对外会议业务的宾馆酒店、社区等易进行会销的公共场所所有者,使其知晓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不得为非法会销提供场地和相应服务,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对违法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服务提供者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共治的监管氛围。在加强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的正面宣传,提高公众辨识和防范能力的同时,结合会销易发时间段和目标人群的特点,在电视台和电台滚动播发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和消费警示语,联合社区开展上门宣传,通过曝光案例、播放宣传片等多种形式揭露非法会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使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擦亮眼睛,认清非法会议营销的本质,避免上当受骗。
 
  (四)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作用,主动收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方面的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会议营销”行为提早介入、及时打击,对经常发生会销行为的场所加强巡查力度。加强与公安、工商、社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及时互通信息,深挖案源线索,做到对违法行为多方联合打击。
 
  三、法律依据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二)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三)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四)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五)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5年8月20日开始,到10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摸底阶段(8月底前)。广泛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努力营造社会关注、公众参与、企业支持的浓厚氛围。认真排摸辖区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整治的重点,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分类登记,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目标准。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20日)。针对排查摸底的情况,加强巡查监控,落实监管措施,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整治,着力查处社会关注的案源,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25日前)。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0月25日前向省局上报专项行动总结(纸质和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落实措施、健全机制,指导县、区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实施方案于8月25日前报省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随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例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按时报送工作总结。省局将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典型经验,通报各地工作完成情况。
 
  联系人:李密,金鹰
 
  电 话:0451-88313013,88313079
 
  邮 箱:283016324@QQ.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