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基地管理细则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基地管理细则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0 11:20:47  来源:内蒙古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16
核心提示:为加强出口番茄制品原料种植基地(简称“原料基地”)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nmciq.gov.cn/ywpd/spjyjg/ywgl/2014/04/57108.s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番茄制品原料种植基地(简称“原料基地”)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局)辖区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内蒙古局主管全区出口番茄制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和督查工作。
 
  内蒙古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原料基地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原料基地管理
 
  第五条出口番茄制品企业负责加工用原料基地的管理和备案申请,承担加工用番茄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出口番茄制品生产加工用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原料基地,原料来自非备案原料基地的番茄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受理其出口报检。
 
  第七条出口番茄制品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原料基地管理制度、原料番茄的风险评估与验收制度、病虫害防治制度和溯源制度。应当配备专门的原料管理人员巡视检查原料基地,配备农技人员对原料基地实施技术指导。
 
  第八条原料基地备案申请须符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受理原料基地备案申请、审核编号,上报、公布基地备案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出口番茄制品企业对原料基地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原料基地范围、面积、用地合同等基地合法性材料;
 
  (二)原料基地及周围环境、轮作、种子(秧苗)、土壤和灌溉用水等安全状况;
 
  (三)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与使用登记;
 
  (四)种植场病虫害防治情况等田间管理,农技人员信息管理;
 
  (五)果实采收、运输安全评估和销售情况;
 
  (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七)原料基地生产记录,包括出具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情况。
 
  (八)实际原料供货量与原料基地产量的相符性。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对备案基地实施监督管理。内蒙古局对备案基地监管工作实施督查。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番茄制品企业应当建立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安全风险信息搜集制度,主动搜集进口国要求和国内外出口番茄制品风险信息并报送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收集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内外通报、媒体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的出口番茄制品安全信息,及时研判上报或采取预警措施,并按要求向出口番茄制品企业通报。
 
  第十四条 出口番茄制品企业应当实施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安全风险分析,原料安全风险分析包含安全风险调查和安全风险监控。
 
  安全风险调查包含种植过程环境、田间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评估情况。
 
  安全风险监控包含农药残留、重金属、环境污染等非常规检验项目的监控情况。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风险分析原则对基地开展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并指导出口番茄制品企业开展监控工作。
 
  第十六条出口番茄制品企业应将原料基地监督管理情况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内容汇集到质量分析报告中报送至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报送的质量分析报告,结合质检总局要求和检验监管情况,确定对原料基地的检验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