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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粮食及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邢食药监食流〔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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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04 11:37:20  来源: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7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粮食及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邢食药监食流〔2015〕10号
发布日期 2015-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tfda.gov.cn/News_Show.Asp?ID=4838&BFL=7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现就我市流通环节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作出如下安排:
 
  一、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粮食质量安全关系民生,各县(市、区)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把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整治办法,安排充足的人员和资金,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将这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  落实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
 
  粮食及粮食制品经营者要积极落实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规定的进货查验及记录、不合格退市等制度,经营者全面提升诚信自律经营水平,不进、不存、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及制品,保障来源合法、可追溯,去向明确。
 
  三、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力度,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强化对进入商场、超市、市场粮食及制品安全监督抽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非法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粮食及制品的,要严厉打击,按法定上限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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