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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第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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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8 16:47:4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60
核心提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 24 号
发布日期 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gov.cn/jsgov/tj/bgt/201311/t20131106406298.html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1988年9月28日苏政发〔1988〕136号)
 
  二、《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三、《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四、《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五、《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六、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七、《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区: 江苏 
 标签: 规章 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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