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0〕299号)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0〕29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8 10:21:56  来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070
核心提示:现将《河南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发布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豫质监食发〔2010〕299号
发布日期 2010-07-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root/html/2c28818129e43da5012a84549a4b4588/20100818164687545.html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
 
  现将《河南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河南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事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和《总局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以下简称风险信息)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或与生产加工食品相关联的,涉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面广、可能形成系统性危害,对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处置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风险信息管理主要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报送、研判和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
 
  第四条  风险信息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保障,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效能,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有效管理为突破口,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全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全省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到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重要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尽可能减轻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风险信息的收集、报告、研判、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保障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有效运转,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机构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对全省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决策、部署;组织协调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九条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食品类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由领导小组确定。
 
  主要职责是对收集汇总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根据风险信息的研判结果,对风险信息处置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食品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完善全省风险信息管理体系和考核机制。组织收集、汇总省辖市局和相关部门报送的风险信息,召集相关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研判结果,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决策;依据领导小组决策,组织全省质监系统开展风险信息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省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局、各有关技术检验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风险信息工作,及时将工作中获取的风险信息上报办公室,对省局下达的处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风险信息收集、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信息按照信息来源分为主动监测与实验室检测信息、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上级转办信息、相关部门通报信息、食品生产企业报告信息、媒体信息七大类。
 
  (一)主动监测与实验室检测信息是指食品检验技术机构在执行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委托检验等工作中获取的风险信息。由技术机构的专人负责收集报送。
 
  (二)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在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开展生产许可、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由负责食品日常监管、执法检查部门人员负责收集报告。
 
  (三)投诉举报信息是指通过“12365”投诉举报平台、质量申诉、消费者投诉举报、信访等方式获取的风险信息。由执法、监督、食品等部门及时处理各自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信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时,应及时请有关领导批示后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上级部门转办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国家质检总局等上级部门转办的风险信息。由接受转办的单位负责收集报告。
 
  (五)相关部门通报信息是指其他食品监管部门、外省质监部门、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通报的风险信息。由接受通报的单位负责收集报告。
 
  (六)食品企业报告信息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发现、获知并主动报告质监部门的风险信息。由接受企业信息上报的部门收集报告。
 
  (七)媒体信息是指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报道的风险信息。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新闻宣传的部门负责收集,经有关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的食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食品监管、行政执法、受理投诉举报等部门,每个月定期将收集相关风险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逐级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局和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要风险信息,特别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要求,向当地政府进行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风险信息要填写《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送表》(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信息概述、收集时间、涉及区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及产品情况(种类、数量、流向)、检验报告、监测数据、判定标准、工作建议等。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信息联络员,保持与当地质监部门经常性沟通和联系,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信息。
 
  第四章  风险信息分类、研判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省辖市局、各技术机构等单位报送的风险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核准。
 
  第十八条  经核准、确认的风险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按照风险信息评定标准做出风险信息等级判定。未经核准确认的风险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上报单位做进一步调查、确认。
 
  第十九条  风险信息等级按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涉及范围等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一级风险信息:
 
  1、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
 
  2、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3、对进出口食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4、重大动植物疫情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的;
 
  5、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二)有足够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有可能发生的为二级风险信息:
 
  1、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
 
  2、有可能发生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会导致影响地域广,境内外关注高,经济损失巨大,危及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3、有可能严重影响进出口食品贸易或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4、重大动植物疫情有可能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的;
 
  5、需要省局、总局、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
 
  (三)尚不能定性为一、二级的列为三级风险信息:
 
  1、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重要风险信息;
 
  2、需要引起系统内关注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条  风险信息研判采取分级研判和专门研判相结合的原则,省局及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质监部门及检测机构都应对收到的信息认真组织研判,通过科学研判确定风险性质和采取处置措施。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对其收集、筛查确认的风险信息组织研判,难以研判或处置的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组织研判或处置;各省辖市质监部门对其收集、筛查确认的风险信息组织研判,难以研判或处置的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省局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对其收集、筛查的信息进行研判,难以研判和处置的报省局领导批准组织专门研判,必要时可报告省政府或总局组织研判。
 
  第二十一条  风险信息研判方式分为工作研判、专家研判、技术研判和调查研判。
 
  (一)工作研判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及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所做出的日常工作性研判。
 
  (二)专家研判。
 
  1、根据风险信息涉及的产品及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研判。研判时成立研判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指定组长和参加人员,参与研判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办公室派人参加研判会议,并对研判会议如实记录。
 
  2、研判会议应对核准确认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详细的分析,做出研判决定,确定风险信息等级,提出处置建议,形成研判报告。参与研判的专家应在研判报告上签字。
 
  (三)技术研判
 
  1、专家研判会议对风险信息无法做出决定时,可进行技术研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风险信息涉及的产品及项目进行定量、定性试验分析和技术鉴定。
 
  3、参与技术研判的机构和人员将分析结果报办公室进行专家研判。
 
  (四)调查研判
 
  1、对尚未确认、核准的风险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项调查,调查内容和范围根据信息来源和涉及范围确定。
 
  2、接受专项调查任务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组织专家研判。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判报告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做出处置决定。
 
  第五章  风险信息处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对风险信息处置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二十四条  风险信息处置方式为发布风险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专项整治、实施风险监测等。
 
  第二十五条  三级风险信息由信息上报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实施;二级风险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导下组织实施;一级风险信息由领导小组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指导下,会同关部门共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处置单位按照省局命令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及时将处置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一、二级风险信息实行日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置结果报告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作出是否解除风险预警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解除预警后的风险情况进行跟踪,定期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直至风险全部解除。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风险信息档案。对于各类风险信息及风险信息处置情况,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归档。风险信息档案有效期至少3年。
 
  第六章  风险信息通报、发布
 
  第三十条   风险信息需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的,经办公室批准后,各级质监部门制作《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通报表》(附件2)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紧急情况下,确认风险信息的部门可先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其它省市也可能存在类似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在进行处置的同时,由省局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给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十二条  风险信息或风险处置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经领导小组研究,报国家质检总局或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风险信息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发新闻稿、消息、公告、公布检测结果、发布专家意见等形式发布,也可责成企业发布信息,建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风险信息和风险处置信息。
 
  第七章  风险信息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确保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效果。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按照本办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成立风险信息管理机构,实行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指定1-2名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确保联络畅通。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风险信息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媒体网络公布风险信息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或手机短信专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风险信息,对投诉举报有功的个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送表

  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通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