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2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8 08:16:27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41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5〕27号
发布日期 2015-07-21 生效日期 2015-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从奶牛养殖到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生鲜乳收购站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签署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养殖过程中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在饲料、饮水、生鲜乳中添加违禁药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承诺生鲜乳收购活动中不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或其他非法添加物质。
 
  二、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管理
 
  (一)规范兽药等投入品使用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突出生鲜乳质量安全关键点控制,督促指导奶牛养殖场(小区)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管理,从源头控制生鲜乳质量。
 
  要督促养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审查兽药、饲料等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等材料;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规定,对兽药使用记录,要增加标注休药期执行情况、兽用处方药使用等项目内容;严禁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
 
  (二)加强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核查奶牛养殖档案和个体健康档案为抓手,全面检查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假劣兽药等,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兽用抗菌药和激素类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对基层动物诊疗机构奶牛疾病诊断治疗和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追踪至奶牛养殖场(小区、户)。
 
  三、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一)规范生鲜乳收购活动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加强生鲜乳收购资格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开办条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或收购生鲜乳收购站,并将生鲜乳兽药残留检测关口前移至生鲜乳收购站,提前管控兽药残留风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建立质量安全运行体系,严格管控生鲜乳收购质量,严把生鲜乳收购前质量关,规范填写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检查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台帐,落实分户留样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严禁收购违反安全用药和休药期规定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不合格的应予销毁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证据表明已流入乳制品生产环节的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生鲜乳,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动追查机制,保证上市乳制品的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生鲜乳兽药残留监控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生鲜乳质量安全标准,强化生鲜乳中非法添加物质、污染物、兽药残留等检测工作,结合我部《2015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15〕4号)和《2015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牧发〔2015〕1号),组织制定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控残留检测计划。加大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的监控力度,适当抽检一定数量乳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对发现的非法添加或残留超标产品,要跟踪追溯,查清问题根源,坚决杜绝相关生鲜乳流入市场和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