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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及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豫食药监法〔201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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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7 02:57:50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26
核心提示: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及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法〔2010〕223号
发布日期 2010-10-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da.gov.cn/CL0010/8929.html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方案,对2000年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5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宣布《关于报送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资料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确认《河南省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等4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以上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省辖市及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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