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河南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7 14:30:57  来源:郑州市政务网  浏览次数:2889
核心提示: 为加强对河南省散装食品的经营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的质量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河南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6-30
备注 本法规来源链接:http://218.28.134.90/html/4028815815a155180115ab8f711b011c/2007102711022305.html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工商[20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散装食品的经营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的质量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河南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不包括新鲜果蔬、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内各商场、超市。
 
  流通环节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准入环节
 
  第四条 商场、超市选择散装食品供应商及引进新类别散装食品前,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 (复印件),建立证件管理系统留档备查,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专营商品的专营证书、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书及进货凭证,是中介或代理的还需索取代理委托书等,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供应商提供上述材料后,由商场、超市相关部门查验、审核,方可引进该供应商的散装食品。
 
  经营者不得购进和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应由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工作,确保索证索票不出现遗漏或重复的情况。
 
  第六条 供应商直接制造或生产的散装食品,在引进之前经营者应派人对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生产环境及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相关质量标准的,不予引进。
 
  逐步建立“场厂、场地”挂钩制度,实行合同或协议准入,非合同商品不得进入卖场销售。
 
  第七条 建立健全重要食品入市备案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食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三章 运输环节
 
  第八条 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运输过程中要避免出现混、泄、漏等情况。
 
  第九条 散装食品在装运前,应由卫生检疫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检查,并出具合格证明。
 
  散装食品在装运前,应经过检验检疫程序,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分类进行密闭包装,并在外包装标签上注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随车未携带车辆消毒证明、散装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标签内容不完整的食品,商场、超市不予接收。
 
  第十条 负责散装食品运输的经营者应指定专人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进行整改。
 
  车辆到达目的地后,接收方对散装食品进行验收,存在不合格食品的应当拒收。
 
  第四章 仓储环节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保管人员在收货入库时要查验以下内容:
 
  (一)外包装是否完整、规范;
 
  (二)是否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三)是否在保质期内;
 
  (四)应查验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散装食品进入仓库后,应按照不同种类食品的保存条件分类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储存区域卫生要求:
 
  冷库要做到地面无积水、无冰块、无垃圾、无污垢、无异味;
 
  常温库要做到货架干净,无锈斑、无污垢、无尘土、无垃圾、无散落食品。天花板上无尘土、无蜘蛛网。地面上无积水、无垃圾、无散落食品、无腐烂食品。
 
  第十四条 散装食品入库时保管人员应登记保质期,在到期前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在仓库内存放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第十五条 对进入仓库的无需加工即可食用的即食食品,除接货时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外,在存放期间根据食品特点每1—3天由超市自行检验或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 散装食品出库时,销售人员查验其符合出库条件登记后方可出库。
 
  第十七条 熟食、散点、面包和中式点心等商品必须经过感官、色泽、口味品尝等环节后方能通过仓库进入卖场销售。
 
  第十八条 不需要入库而直接上柜销售的食品,由负责销售的部门按照入库的程序和手续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进入卖场上柜销售。
 
  第五章 销售环节
 
  第十九条 销售区域的散装食品必须生熟分开,生、熟食品销售位置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散装食品销售环境和设施要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自我简易检验室,定期对部分食品进行增白剂、农药残留等常规项目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每天由专门人员检查到货食品的合格证,定时对熟食、凉菜、面包、中式点心等进行感官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即食散装食品实行专人销售和小包装销售,不能实行小包装的要加装固定透明防护罩,避免消费者直接触及和直接面对。
 
  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卖场工作人员制作或者拿取无小包装的即食散装食品时必须佩戴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手套,或使用专用工具,禁止裸手直接接触食品。
 
  第二十五条 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显著位置,附加散装食品标示牌,如实标注商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条件、执行标准、超市(商场)责任人,生产者厂名、厂址、价格、联系电话,特殊标注,以及超市(商场)服务电话、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商场、超市自行分装的食品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标注商品的名称、生产者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条件等内容,并标明“本店分装”字样,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其表面或者销售包装上应有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二十七条 散装食品小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大包装或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相一致。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同的散装食品不能混装销售。
 
  第二十八条 由超市自行加工制做的食品,要建立相对独立的操作间,其配料、制作等要符合国家生产加工条件和质量标准。
 
  第六章 退市环节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内发现涉嫌不合格散装食品及超过保质期、腐烂变质食品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内部通报各销售场所将涉嫌不合格及超过保质期、腐烂变质食品下柜,停止销售;
 
  (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测并通知厂家;
 
  (三)检测结果确属不合格食品的,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四)根据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五)在市场监管部门和厂家参与下,对不合格散装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严重不合格散装食品召回制度。各商场、超市发现不符合标准,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的散装食品,应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开召回。
 
  第七章 落实措施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建立散装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制,针对各个环节和流程,将工作与责任明确到人,做到质量监督层层把关,逐项落实。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应配备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散装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二)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四)对在卖场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对散装食品的质量检验要坚持供应商、经销商自检和定期送检“三重检验”制度,做到散装食品进入卖场销售前,要求供应商做好自我检验,每批次商品均须附有供应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和质量检验表;商场、超市要建立简易检验室,每天对卖场内的即食散装食品进行抽检并填写《每日抽检表》;定期对卖场内的散装食品按比例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商场、超市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散装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所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设定专人收集整理食品质量、卫生等问题的相关信息,如涉及到本单位所经营的食品,应及时开展自查和整改。同时认真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场、超市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消费者对食品问题的投诉,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