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源不明冷冻肉品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1号)要求,严防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和餐桌,确实维护肉类食品安全,自治区局决定在前期开展冷冻库食品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从2015年7月至12月开展全区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和餐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坚持打击和治理相结合,以冷冻库为重点,对冻品市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规范冻品交易市场秩序,清查走私冻品营销场所,严防走私冻品流向餐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督促冷库经营者报告冷冻肉品经营情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求所有冷冻仓库、肉品经营业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承储、购买、销售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2014年以来凡承储、购买、销售过来源不明冷冻肉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动报告。8月5日各市局报自治区局,由自治区局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继续深入开展冷冻库的排查工作。各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冷冻库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的通知》(桂食药办食流函〔2015〕8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冷冻库食品的排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冷冻食品经营户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辖区冷冻食品经营户档案。重点检查的内容:一是全面检查2014年以来承储冷冻肉品的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凡发现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是清查以冷冻库为依托销售冻品的经营门店。对在售、存储的无合法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予以查扣,清理取缔销售走私冻品的营销场所。
各地在冷冻库经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查获或发现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市局报告,由市局向自治区局报告(流通环节向食品流通监管处报告,餐饮环节向食品餐饮监管处报告,由食品流通监管处统一汇总)。内容包括查获的时间、地点、数量、经营者、货主及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冷冻肉品外包装标识内容等信息,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海关、公安部门,并移交公安、海关作为涉嫌走私刑事犯罪继续调查。如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违反进货查验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移交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排查情况请各市局于8月5日前报告自治区局。
(三)切实规范冻品交易行为。要加强冷冻肉品交易行为的日常管理,通过检查商户经营资质、经营范围,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完善冷冻库管理机制,建立冷冻库进出货台账,强化冷冻库经营主体管理责任,规范其经营行为。认真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的责任,日常检查频次、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把餐饮环节进货关。一是要对可疑冷冻肉品一查到底。凡是在流通环节发现的可疑冷冻肉品,一律要查清最终流向,流向餐饮环节的,要向餐饮服务单位追查处理。二是要检查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强化对学校和单位食堂、西餐厅及其他使用肉品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或票证不全的肉品。凡是在餐饮环节发现可疑肉品的,一律要启动追溯核查制度,对进货渠道和来源进行溯源性追踪检查和处理。凡是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不合格肉品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五)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冷冻肉品行为。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有关条款,查处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行为,对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可按照桂食药办食流函〔2015〕8号所列举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在查处重大案件时,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局和当地政府。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六)规范查获冻品后续处理。要进一步规范冻品处理方式,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走私冻品行为后,经查证构成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应移送海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办理或者公安机关办理。严禁未经检验检疫的查扣冻品经过拍卖再次进入流通环节。要与海关、环保、农业、水产畜牧、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共同完善冻品后续处理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冻品处理难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走私冷冻肉品来源复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安排部署,制订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坚决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和餐桌。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共治合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海关、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配合,形成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检查冷冻库中,如冷冻库业主称是公安、海关、边防部队等部门扣押的冻品时,要及时与上述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甄别其真伪;在检查中遭到暴力抗法或人身安全遭到威胁时,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请公安部门出警予以支持。
(三)加强培训,做好信息发布。要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切实提高经营者知法、守法的意识,做到不承储、购买、销售来源不明的冻品。各地在进行执法检查和查办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宜带记者随访,不主动对外发布上述信息,有关开展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和餐桌专项整治行动的信息由自治区局统一发布。如记者提出采访要求请与自治区局新闻宣传处联系。没有确凿证据,不作是否过期的评论。禁止使用“僵尸肉”、“战备肉”等不规范词语。
(四)强化督导,实行严肃问责。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自治区局建立整治工作督查和通报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下一级开展督导检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专项整治不力,特别是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危害的,要通报批评,直至严肃问责。
(五)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从8月份开始至专项整治结束前,每月5日前上报前一个月《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上报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上述材料请按照时间节点通过电子邮件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及电话:梁学文,0771—5776426,0771—5832387(传真),邮箱:splt@gxfda.gov.cn。
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人及电话:陈颖剑,0771—5871990(传真),邮箱:scc@gxfda.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 7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