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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商务消促字[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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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1 02:25:41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917
核心提示: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结合本市实际,将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由酒类企业购买改为政府采购,市、区(县)商务委设点代售改为区(县)商务委负责免费发放。
发布单位
北京市商务委员
北京市商务委员
发布文号 京商务消促字[2015]3号
发布日期 2015-04-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t1392423.htm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结合本市实际,将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由酒类企业购买改为政府采购,市、区(县)商务委设点代售改为区(县)商务委负责免费发放。现就规范随附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随附单的使用范围
 
  随附单是酒类流通溯源的重要凭证,适用于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随附单只能用于酒类流通过程,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随附单发放给已经在本区(县)备案登记、且正常经营的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企业和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以下统称酒类批发企业)。
 
  酒类批发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开具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酒类零售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随附单。
 
  随附单规格:手写式随附单,每箱40本,每本50份,最小单位为本。机打式随附单,每箱2000份,每箱4包,每包500份,最小单位为包。
 
  二、随附单的发放程序和发放量
 
  市商务委每年依据上年随附单发放量做出年度随附单发放计划,分批配送到区(县)商务委。区(县)商务委如需调增使用量,需提前一个月上报。
 
  酒类批发企业向区(县)商务委申领随附单。首次申领时,需提交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随附单发放量一般为:机打式随附单1包,手写式随附单1-2本。再次申领时,需提交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已经使用的随附单存根,随附单发放量一般为该企业一个季度使用量。
 
  三、其他管理要求
 
  区(县)商务委应安排专人负责随附单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区(县)商务委应建立随附单发放登记簿(样式附后),登记发放随附单的相关信息,必须当天将所发放的随附单起号、止号、份数、领用单位等信息录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随附单实行验旧发新制度(已实行收旧发新的区(县),可继续执行)。随附单管理要坚持应用尽用、防止浪费的原则,既要督促酒类企业按规定每批货都填制随附单,又要严格发放程序,做到验多少旧单、发多少新单,对随附单使用量较大的大型批发企业查验旧单,可采取抽验或到企业现场查验的方法验旧。区(县)商务委应建立随附单验旧管理台帐(样式附后),对不按规定使用随附单的企业要指出问题、给予纠正,并在台账上做好记录。对指出问题不能按要求改正的企业,除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下次发放随附单时按随附单的最小单位发放。
 
  酒类经营企业应妥善保管好随附单,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随附单一旦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交酒类流通随附单遗失说明书、市级媒体声明作废原件,方可补领随附单。
 
  要加强对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随附单或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等行为,要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随附单由市商务委统一印制,区(县)商务委负责发放与管理,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发放和管理随附单,原领用的随附单可继续使用。
 
  区(县)商务委要结合本区(县)情况,将随附单的发放范围、发放工作流程、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有关要求在政府网站和服务窗口对外公布。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附件:1.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簿样式(略)
 
  2.酒类流通随附单验旧管理台帐样式(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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