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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物质使用许可证标志的通知(技监局量函[1994]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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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6 11:31:1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059
核心提示:关于标准物质使用许可证标志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技监局量函[1994]158号
发布日期 1994-04-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9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标准物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依法管理计量器具,是用于统一量值的计量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标准物质的监督与管理,使标准质的研制、销售(或发放)及使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以保证测量量值的准确可靠,现重申,凡经我局批准的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一律在标准物质证书封面、标签及包装上使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见附件)。
 
  现就标准物质使用标志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在取得我局核发的“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此标志。
 
  二、标志由研制或生产单位统一按要求印制在标准物质证书、标签及包装物的明显位置上。重要的标准物质也可使用防伪标志。
 
  三、凡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或重新复制的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一律使用具有标志的标准物质证书、标签及包装。
 
  四、对1993年底以前批准、尚未销售完的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必须在1994年底以前将标志用于标准物质证书、标签及包装上。
 
  五、当标志用于标准物质证书时, l=2.5mm;用于标签和包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l的大小。
 
  望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方和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研制、销售和使用标准物质的监督与管理。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认真查处。
 
  附件:标志的图形、尺寸和含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许可证 标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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