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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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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6 10:57:3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22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6]413号
发布日期 2006-09-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24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为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中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并确定由省级发证的产品目录、产品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一把手负责的行政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建立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化获证企业的责任。
 
  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有关工作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审批权除外),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坚决杜绝社会中介组织代办生产许可证,保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二、工作职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2. 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3. 公告由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4. 建立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5. 负责本辖区内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6. 负责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7. 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8.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三、工作程序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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