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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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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6 10:53:3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5958
核心提示: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发布日期 2006-12-13 生效日期 2006-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对以上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省份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的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正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
 
  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对《目录》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进行解释。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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