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基层食品销售监管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食品销售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管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基层食品销售监管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基层食品销售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领导,强化机构。各级食品销售经营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必须向基层倾斜监管力量,确保做到“四有”(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加快建立以经营者自律自查为基础,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提升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实施,积极推进。各级食品销售经营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定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细化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各省辖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部门应于7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省局将研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对《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雷海峰,联系电话:025~86275835。
四、总结经验,确保成效。各地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选树先进示范,及时报送加强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实践经验和突出成效。省局将适时组织交流研讨,开展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7月7日
江苏省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省基层食品销售监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食品销售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基层食品销售监管体系,全面加强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基层食品销售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基层食品销售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监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建立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成为我们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贯彻落实。
(二)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建立以经营者自律自查为基础,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强化和落实食品销售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基层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加快构建食品安全共治体系,推动基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为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夯实基层监管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检查原则,根据监督检查的不同类型和目的,采用不同的检查方法分类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监督检查的方式与流程;坚持自律为主原则,把监督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并有效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流通经营全过程的管控,开展自律自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坚持规范检查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开展检查,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得基层食品销售监管工作更加规范、更加严谨;坚持随机抽查原则,根据国家总局有关要求和我省目前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使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坚持关联监管原则,根据食品销售渠道的流向和涉案的性质,及时通报和移送移交相关部门,使得违法违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从食品销售物流供应链上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主体自律。依法落实自查制度,将食品销售经营者自查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和基础,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建立自查自律为主的检查机制,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在许可核查和监督抽查前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将其作为许可核查和监督抽查的重要内容。实行承诺责任管理,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主动支持和配合基层食品销售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承诺对因隐瞒、欺骗、销毁或伪造相关证据的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责任。
(二)实行分类检查。科学设定基层监督检查方式,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将监督检查具体分为许可核查、监督抽查和有因检查三种方式。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许可申请,对其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监督检查,采用许可核查的方式;根据年度监督检查任务,对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采用监督抽查的方式;根据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群众投诉和媒体报道等情况,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开展的针对性监督检查,采用有因检查的方式。基层食品销售监管人员应根据监管实际,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并严格遵守规定的监督检查流程。
(三)突出随机抽查。以监督抽查取代原有的日常巡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抽查计划的制定者和监督抽查任务完成质量的监督者,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明确监督抽查的任务周期、检查区域(对象)、检查项目、检查人员等内容并下达检查指令,指定具体检查人员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抽查的总数不少于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1/3,并覆盖不同类型的食品经营者。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形式,由计算机随机抽选监督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检查项目。引导基层食品销售监管人员从效率低下的巡查监管中释放出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投入到以问题导向为主的有因检查中,切实提升监管质效。
(四)规范问题处置。要将查处制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作为食品安全问题处置的重要检查内容,要求基层食品销售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建立不合格项目清单,经复查确认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方可完成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处置,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约谈;对依法应予以责令改正的问题,可责令经营者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对涉嫌违法犯罪或未按要求整改的问题,现场做好相关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证据的固定工作,并按要求移交(送)具体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辖区以外食品经营者的,应及时将本区域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相关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食品销售经营监管部门。
(五)推进社会共治。要发挥多元主体作用,综合运用信息公开、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共治。发挥行业协会监督教育功能,采取“同行评议”的形式,引导行业协会参与食品销售安全管理,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支持基层食品销售监管部门组织或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明晰监管责任。实行食品销售监管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对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在食品销售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按照权责一致要求,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按照监管计划、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或监管人员,不再承担责任。食品销售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责,对故意违法或因自律管理不力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实行高压严打,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销售经营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食品销售监管的组织领导,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全面了解基层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基层基础。各级食品销售经营监管部门要在人员配编制、资源配置上向基层倾斜,进一步充实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力量。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基层监管业务培训,配齐配强执法装备,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提升,提高食品销售经营安全保障水平。
(三)做好分步实施。规范和加强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远近结合、分类指导、综合推进,从基础和基层起步。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做好配套衔接,确保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