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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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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8 09:50:21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7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5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35项,其中,取消16项、下放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7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7项;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将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行政许可;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15〕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5/7/6/art_285_7148.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5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35项,其中,取消16项、下放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7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7项;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将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行政许可;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另外,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取消6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8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要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办理;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尽快组织修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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