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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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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2 04:23:30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2429
核心提示:为做好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开展总局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370号
发布日期 2015-07-01 生效日期 2015-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做好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开展总局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检机构基本条件
 
  (一)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项目检验的相关资质认定;
 
  (二)具有食用农产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
 
  (三)拥有良好的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业绩,且在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差错;
 
  (四)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五)在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验等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及科研能力;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满足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承检单位相关职责的要求;
 
  (七)能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遴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机构应按照《总局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申请表》(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二)请将申请材料于2015年7月10日前报送至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逾期将不接受申请)。
 
  三、承检机构确定
 
  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将组织专家对各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遴选确定总局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
 
  联 系 人:高培钧、蒲浩进
 
  联系电话:010-88330577、88330515、88330575(传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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