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地址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市、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认定、发放、奖金管理、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对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货值金额按照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且司法机关已正式立案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案件移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向举报奖励部门书面说明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举报奖励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按程序报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受理、审核、审批和资金管理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实行专人登记管理,并建立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等举报奖励档案。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