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原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程序。
(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备案: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要求
(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在标准前言部分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二)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在标准前言部分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三)企业可以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由各企业分别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五)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包括下列内容:
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食品包装、标志、贮存、运输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安全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
9、生产加工流程;
10、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
(六)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七)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申请
拟备案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工作概况,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等);
4、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证明复印件(提交的备案材料法人代表签字),其他企业提供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受理
1、标准备案受理单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31-84812740、84812739)
2、受理单位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三)审查
1、资料审查和现场验证
对已受理的企业标准,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科(联系电话:0731-84812736、84470920)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和标准验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备案申请人补充材料、现场核实、标准验证、技术审查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2、技术审查
(1)认为企业标准确须进行技术审查的,由企业组织对拟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由资料审查人员从湖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审查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形式。
(2)技术审查实行专家组审查制,并形成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上签字。
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建议备案;修改后建议备案;修改后再审;建议不予备案。
(3)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湖南省地方标准;技术要求是否合理、完整;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检验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标准编写是否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备案登记
企业标准经审查通过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联系电话:0731-84822219、84822021)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应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和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加盖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发放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企业。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43)(四位顺序号)S──(年号)。
(五)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标明不公开的具体内容,加盖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3、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二)企业标准经复审后,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认为需要修订的,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2、认为需要废止的,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三)拟修订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原《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一份,原件);
3、原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原件);
4、修订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
5、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企业经法定程序更名等非技术指标变更程序
(一)申请
拟变更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向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科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4,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原《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一份,原件);
3、原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原件);
4、变更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
5、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资料审查
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
(三)备案登记
变更的企业标准经审查通过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审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应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和变更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加盖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发放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企业。
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到期延续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在标准的有效期内,标准实施单位每年必须报告标准实施情况,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标准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后,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2、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延续备案的,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及时办理延续备案手续。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备案。
(三)拟延续备案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向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科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原《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一份,原件);
3、原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原件);
4、延续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5、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9、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资料审查和现场验证
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科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和标准验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备案申请人补充材料、现场核实、标准验证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备案登记
企业标准经资料审查通过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和到期延续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加盖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七、企业标准注销
(一)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予以注销:
1、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2、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
3、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4、企业申请废止的。
(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