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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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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1 02:55:42  浏览次数:1111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的调整安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7-01 生效日期 2015-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571/n227312608.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的调整安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此,国家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于2014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后的监管职责进行了交接。为及时掌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国食安办〔2015〕7号)要求,现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数量及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统计。请各地认真填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2015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表》(附件2),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20日前上报,同时请将表格的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有关市场统计的结果,将纳入2015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普查统计系统。

 

  联系人:马永杰

 

  联系电话:0971-8278190

 

  邮箱地址:qhspjd@163.com

 

  附件: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

 

  2. 2015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附件: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2. 2015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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