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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济食药监食生〔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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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6 08:23:02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85
核心提示:现将《济南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食生〔2015〕78号
发布日期 2015-06-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5/6/12/art_4805_24267.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济南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试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市局出台了规定,明确了具体要求。各县(市)区局要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局决定在全市规模食品企业(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中试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各县(市)区局要开展培训,培训合格后督促办理授权手续。确保今年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部按规定纳入质量受权人制度管理。
 
  三、各县(市)区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1日
 
  济南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行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企业食品质量管理并对食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一般由企业质量副总、总质量师、质量总监或其他质量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食品生产的规模企业(含食品添加剂企业)必须配备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受权人,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本规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质量受权人应当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质量受权人应牢固树立食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善于发现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杜绝食品质量事故的发生。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全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二)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
 
  (三)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存入企业监管档案。
 
  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质量受权人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质量受权人,并由法定代表人与质量受权人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具体内容和期限由企业授权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备案表》(见附件2)及授权书副本、质量受权人工作简历、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树立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的权威,质量受权人在行使其职责时,企业任何人员不得干扰,如有干扰发生,质量受权人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
 
  第十条  企业要保持质量受权人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质量受权人可以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将部分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符合受权人条件的其他相关人员。
 
  如需变更质量受权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变更原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与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上述变更情况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质量受权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授权人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报告同时抄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受权人的培训,不断提高受权人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综合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落实和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能履行质量受权人职责情况的,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建议更换人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
 
  2.《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人备案表》
 地区: 山东 
 标签: 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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